4、几合伙人不承担其中之一合伙人本经营协议外的所有的债权债务。
第双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合伙人各方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火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两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他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第五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店铺注册人。主要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负责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事务。
3、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伙店铺的重大事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得损害合伙店铺的利益。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2、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或者私自从事本行业业务,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