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铺转让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将商铺转让他人,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进行转让,并且要交清所有应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签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给予了乙方优惠,不存在对第三方优惠问题,故甲方有权从转让中获得收益。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承租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3、欠租金或水电费或物业管理等费用超过10天的(在10日内含10日,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交付违约金给甲方)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违反法律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非法经营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
(二)因甲方的责任耽误乙方经营时间的,甲方按耽误的天数计算免收乙方租金。
(三)因政策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违约或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
(四)在消防、安全等危及经营业主共同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及乙方拖欠费用而关门停业超过10天,甲方有权未经乙方许可而进入乙方租赁商铺进行相应处理或收回商铺。
第九条 合同终止、解除及续约
本合同履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双方结算之后合同终止;
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同意终止或解除时,一方应在三日内与甲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退还商铺的移交手续。
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权利。
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商铺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同时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重新商议另行签订合同,如乙方未按时递交书面申请,甲方可对外公开招租,乙方应予以配合工作。如乙方既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不退还商铺,乙方则应从租赁期满的次日起,双倍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十条 送达及通知有关书面文件的通讯地址
甲方:
乙方: 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9组
乙方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该地址的文书送达视为乙方亲自签收,一切因送达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解决,为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