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出卖方的义务
6.2.1 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数量标准供应钢筋。
6.2.2 按时供应钢筋,提供所供钢筋的试(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6.2.3 在钢筋供应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不能继续正常供应时,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方,并与买受协商处理办法,不得对买受方施工造成损失,否则出卖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7.1.1 买受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出卖方有权停止供料,买受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2 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7.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钢筋,赔偿因此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
7.2.2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应钢筋,赔偿因此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 7.3 违约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战争和国家宣布的严重自然灾害。 9.2 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9.3 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签订地点: 拉萨市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执 二 份,卖方执 二 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以下无合同正文
买受方:(公章)成都建工集团总公司
西藏自治区区直机关周转用房二期B区三标段项目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出卖方:(公章)祥瑞达钢材销售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