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租车信用评级,并依此随时调整各项车辆租赁条件。甲方制定、变更或废止经营政策,有权通过门户网站、店堂公示等媒介平台公布;前述政策规定一经公布即适用于本服务协议;如与本服务协议约定相冲突,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情形下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1-6 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理车辆租赁(包括续租)手续,在交接车辆时会同甲方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随车设施、设备及证件,车载装备、车况的确认以《小树验车单》为准。
2-2 乙方应依约及时缴纳租金、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各类款项,自行承担车辆的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物品安全。
2-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住所地、联系电话等,且同意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邮递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即视为乙方收悉全部相关信息。全部租车文件中所述接收通知的方式均以乙方于甲方处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2-4 乙方依法于甲方同意的租赁期间内享有《小树租车单》中确定的租赁汽车的使用权,不得将车辆进行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租或实施任何超越乙方在全部租车文件项下法律权利的行为。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可能获得的租赁收入损失。
2-5 乙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载明性能、机动车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租赁汽车;不得将车辆用于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赛、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腐蚀性及具有浓重异味物品;不得利用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或其他任何有损甲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 乙方应按时将租赁汽车及其设备和各项证件交还甲方。如有设备损坏、证件丢失或损坏情形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设备维修、证照补办费用、经营损失。如车辆发生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租车文件约定的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经营损失等。车辆使用期间如由于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乙方应承担扣押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罚款、停车费、拖车费等,并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并按时返还给甲方。
2-7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将租赁汽车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正常保养、维修、年检。租赁期内租赁汽车发生各类机件故障、使用异常或危险隐患、损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甲方,将车辆送至甲方指定维修厂维修。如乙方自行维修或至非甲方指定的维修厂维修,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等。
2-8 乙方应就自身的违约行为按双方约定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2-9 全部租车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租赁汽车、租赁费用及租期
3-1 租赁汽车、租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险费、手续费、贬值损失、保证金、交通违章押金等)及租赁期限详见甲乙双方在《小树租车单》中的约定。
3-2 乙方应在取车前以银行卡预授权或消费及其他任何甲方认可的方式支付租车保证金,具体支付方式以甲方汽车租赁门店规定为准。如租赁汽车按时完好返还,甲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以撤销银行卡预授权或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再根据有关约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向乙方追偿。
3-3 租赁汽车返还时,乙方应以银行卡预授权或消费及其他任何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足额支付交通违章押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全部租车文件有关约定承担车辆违章处罚等责任。如违章处罚处理完毕,甲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以撤销银行卡预授权、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全部或部分违章押金。如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自乙方缴纳的违章押金转为保证金后直接扣除,再根据有关约定以及实际损失情况向乙方追偿。任何情形下,甲方与乙方结算租赁费用、退还乙方违章押金均不应被视为甲方认可乙方车辆租赁期间再无与该车辆相关的任何违章处罚。
3-4 如甲方需退还乙方款项,均只将款项退还至乙方支付该笔款项的对应银行卡或消费储值卡中,不接受向乙方另行指定的其他任何银行卡退还。如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处理退款或导致其他任何损失的,乙方承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5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乙方发卡机构或其他合法方式从乙方的银行卡、消费储值卡及其他任何支付方式中扣划乙方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保险费、交通违章押金、保证金、加油费、违章罚款、滞纳金及损失赔偿款等。
3-6 乙方如需延长租赁期限,须在原租赁期限届满前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门店电话,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该延期申请。如甲方不同意延期,而乙方超期未归还租赁汽车,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提前归还租赁汽车的,亦视为违约,须按全部租车文件中相关约定结算租赁费用。超期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约定以前述租车文件为准。
乙方超期租赁超过7个自然日,甲方有权停止车辆相关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得上路行驶。乙方擅自驾驶车辆致使本车损伤及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若乙方欲归还车辆,必须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取回车辆。取回车辆期间的全部费用(如拖车费、停车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3-7 乙方若选择其他增值服务,乙方的权利义务以《服务手册》载明的为准。如《服务手册》约定事项与本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以本服务协议为准。但甲方仍有权根据本服务协议第1-4的规定通过媒介平台公布最新政策。
四、车辆保险
4-1 乙方享有《服务手册》中载明的各项保险权益,同时须按《服务手册》中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4-2 如租赁汽车在租赁期内发生事故,乙方须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外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不足额理赔或不予理赔部分的全部金额。
4-3 如租赁汽车定损总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含车辆报废在内),除应按相关约定支付应付费用外,乙方应另外按定损总额的20%向甲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五、生效及其他
5-1 全部租车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任一文件生效,其他所有文件同时生效。
5-2 签署任一租车文件前,甲方均已充分提醒乙方注意全部租车文件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条款,并应乙方要求对全部租车文件内容做出了必要、全面的解释和说明。乙方是在对全部租车文件内容的理解与甲方一致无误的前提下自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