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签约须知》第7条规定,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通过观察河北区调解处拿出的合同签订,仅有被告摹仿原告的圆珠笔笔迹签字,连签合同日期也不敢标明,就怕留下更多破绽。
原告提供20XX年9月23日快客利工服押金的交款签字一份,20XX年3月20日和20XX年7月2日快客利住红光中学办公点《来宾登记》2张,以供笔迹鉴定合同是否为摹仿的证据比较材料。
3、原告的笔迹是书写人经过反复训练巩固下来的,已经成为其个人需要的,一时难以改变的那部分书写技能即书写习惯的体现。仔细观察被告的摹仿签字合同,其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的轻、重、缓、疾、提、绕、压、扬、停、顿、挫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合同签字笔迹系他人摹仿。
4、依据20XX年最新实施的劳动合同的法律第十七条(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社会保险;仅有在开发区摩托罗拉工作的'地点,没有在大港区发电厂工作的合同变更合同补充,并且没有给原告提供一份。
依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25000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XXX”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25000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XXX”三个字是由被告XXX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10000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25000美元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x,男,19xx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XX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xxx’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xx法民一初字第xx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xxx’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