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下销售甲方所经营产品以外的其他类似产品。
1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条规定,
甲方可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合同期内甲方需对乙方 作升(降)职的,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
2.有违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条规定情节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在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固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代表或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条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 二十二、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当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的,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