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禁止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⑦、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为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酒店。
其权限为: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酒店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③、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④、____________________ _;
⑤、___________________ _;
其义务为:
①、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酒店事务执行情况;
②、定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③ 方在执行酒店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酒店,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酒店承担。
不执行酒店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酒店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九条 入伙、退伙、财产出资和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