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负责协助刻制分公司的工章,分公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参与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人员由发包方派驻,其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3发包方根据需要派人员到承包方处理事务,其所派人员的差旅费、生活费、业务往来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如发包方所派人员常驻承包方,其常驻人员的工资(具体工资另行协商)、生活费、差旅费等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4.4 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工作不力或有损发包方利益或承包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时,发包方有权收回提供给承包方的手续,并撤销对承包方的授权。
第五条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5.1 承包方必须健全生产、财务管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发包方申报分公司财务报表;发包人定期审核分公司的各项业务往来。
5.2 承包方的生产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3 承包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承包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全部责任。
5.4承包方享有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招聘职工,有权根据职工的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
5.5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全部资金由承包方自筹(含分公司申请执照时所需的费用、房租等等),承包方在分公司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承包方所有。
5.6 承包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第三人出具的承包本协议约定的分公司的担保书。
5.7 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安全承诺书、保证按月发放工人工资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若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因自身原因违约或者给发包方造成损失,除足额赔偿发包方外,还应支付发包方违约金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 承包方未按第一条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7.2 承包方未按期上缴承包费的;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失。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年月 年
保证书按月发放工人工资承诺书
四川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泸州市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的通知要求,保证按照规定发放工人工资,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代表承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愿接受贵公司的处理。
1、 没有按月支付工人工资的;
2、 拒付工人工资的;
3、 虚报瞒报支付工人工资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