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经营饭店,不得经营电脑。
2、因乙方经营不善在不影响甲方的利益情况下,经甲方答应许可后,乙方可以将房屋对外转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5)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
2、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拖欠房租或各项费用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10%支付甲方滞纳金。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