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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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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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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乙方与 (以下称“丙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 元(大写: 元人民币),同时为担保乙方债权,乙方与 (以下称“丁方”)签订了编号为 《 担保合同》(以下称“担保合同”)。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收购乙方上述债权及其担保权利、附属权益等,并由乙方按约定回购事宜,四方约定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 标的债权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的标的债权是指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而形成的全部贷款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 元人民币、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主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利范围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 标的债权转让
第三条 甲方同意受让乙方上述标的债权,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的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甲方自标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下称“标的债权受让日”)起即享有对标的债权的全部权利。自标的债权受让日起,丙方应向甲方清偿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支付至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甲方账户;丁方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若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还款,乙方应在收到所还款项后立即全部转付给甲方,还款日期以甲方实际收到应还款项之日为准,逾期还款,丙方、丁方应分别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三、 标的债权回购
第七条 如截至 年 月 日,甲方受让的上述标的债权未能从丙方及丁方处获得完全清偿,乙方承诺,就甲方仍未获清偿部分的标的债权由乙方立即无条件回购,回购价为甲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加上甲方自标的债权受让日起至乙方支付回购款之日止的债权转让手续费,债权转让手续费按甲方实际支付乙方的转让价款的 %/年计收,不足一年,按实际天数计收。
第八条 乙方应将标的债权的回购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九条 回购之前,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标的债权,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回购标的债权,甲方有权处分标的债权。
四、 标的债权担保
第十条 标的债权转让后,《担保合同》直接约束甲方与丁方,丁方仍应继续按《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担保权利人为甲方。
第十一条 标的债权受让日起 日内,甲方、乙方、丁方应办理完毕《担保合同》项下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或向甲方交付担保标的物。
五、 承诺与保证
第十二条 乙方、丙方、丁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