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将新湘川饭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尉犁县孔雀北路西则银华小区原新湘川饭店所有设施设备及饭店内物品转让给乙方,合同经签订后饭店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前饭店所承担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年月担。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转让费为元(大写:)其中包括房屋租赁费(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及饭店内所有设备设施,房租到期后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期饭店租赁费用。
四、甲乙双方约定在年月日办理饭店的转让接交手续。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年月日预付转让费120x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待甲方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壹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交付甲方。若延期壹天乙方向甲方交付每天5000元违约金。
六、甲方需将工商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到有关部门注销。将垃圾清运费、排污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交费票据提供给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毁约赔偿对方20x00元(贰拾万元整)经济损失。
以上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甲乙双方签字后,本合同即可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市路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1)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2)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3)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
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