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业务单证应妥善管理、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若出现业务单证丢失等情形,乙方须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告知甲方,若因保管不善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保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利益。顾客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投诉,甲方将进行核实。确系乙方责任的,甲方将根据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货款的交付、代理费的支付及其期限
第二十三条对当天代收入的货款,乙方最迟应于第二日中午前如数交付给其所属的甲方营业所出纳。如乙方拖欠、截留、挪用货款,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将视情节的轻重而决定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 金额的 %支付代理费(试合作期内的代理费按照乙方实际销售额的 %支付),按照乙方实际销售 金额的%支付代理费。每月度结束之日由乙方与甲方财务部门对帐后,甲方于次月20日前以转账方式支付。按相关规定,甲方将为乙方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甲方通过如下帐户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将代理费存入(汇入)上述账号内,则视为甲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乙方须保证上述账号的长期有效(致保证金返还后),若合同终止,甲方亦通过上述账号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代理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守约方可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1、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甲方的产品、市场不符合乙方要求,无法打开市场。
3、乙方对甲方调整代理区域及代理费比例不同意,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4、乙方经常违反甲方的要求或多次被顾客投诉。
5、财务帐目混乱、钱货不清,多次提出不能改正。
6、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代理业务计划,且无正当理由。
7、乙方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正常完成甲方代理工作。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出现时,本合同立即终止,过错方应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失:
1、本合同期满,双方无意继续合作。
2、甲方长期拖欠乙方代理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
3、乙方有欺诈、恶意隐瞒等不良行为。
4、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甲方要求后拒不改正。
5、乙方有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影响甲方形象。
6、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指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除双方货款结清外,乙方应退回相关的销售工具、资料、文件、手册等。
第三十条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有关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若触犯刑律,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