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任何信息:
(1)并非由于接受方的过错而属于或者成为公众普遍可得的或知悉的信息;
(2)在另一方透露之前已为接受方知悉或可得的信息;
(3)对透露信息的一方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后来向接受方透露的信息;
(3)法律要求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透露的信息
(4)在不违反与信息透露方的任何保密合同或者对其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方已经或在此后独立获得或开发的信息。
(5)如果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要求某一方透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则该方将把此项要求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该方将作出合理的努力,提前足够的时间发出该通知,从而使另一方能够寻求适当的保密合同、保护令或对任何透露的更改,而披露方将在此方面予以合作。
八、通知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按照甲、乙双方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九、其他规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仅为甲方和乙方的利益而签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本合同而创设任何第三方权益或义务。
3、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为任何目的而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营或合伙关系。
4、双方明示谅解和同意,本合同关于保密、违约责任等规定,均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5、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则其余条款仍然充分有效。
7、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于下列日期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