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余分配:合伙企业盈余按陈_兵占50%、李_君占25%、施__占25%的比例分配及承担。
2、债务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六、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本协议所载明的全体合伙人均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1)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
(2)日常事务管理;
(3)支付合伙企业债务;
(4)日常物资采购及费用支出;
(5)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
3、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所执行事务行使询问及监督权利,并有权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后,被执行事务应当立即暂停,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后决定是否执行该事务;
4、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企业歇业。
5、全体合伙人对本协议未载明的关乎企业经营的有关事项的执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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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办法进行表决。
七、禁止行为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