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项目服务中,甲方有权对所有乙方提交的书面工作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在双方认可的期限内进行修改、调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修改、调整工作的延误,乙方可延长工作期限。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甲方要求以及项目推广步骤,乙方提供项目相关策划方案及实施计划、细则,以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服务费内。
2、乙方需组建本项目的服务小组,见本合同【附件2】,同时乙方保证:
(1)乙方人员的招聘、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福利、保险、办公经费、以及其它待遇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服务期间乙方指定客户工作人员实行负责,服务小组资深专业人士与甲方相关负责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3、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需开具合法的服务业发票,如不能提供有效发票或提供其它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根据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4、乙方对本项目的各种营销策划方案、措施等需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5、乙方须及时完善、调整、补充甲方要求修改的营销方案、专案项目执行方案等,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营销策划方案等进行调整,并采用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予以落实。
6、本合同未明确,但是属于与营销顾问服务相关的工作(非本合同服务内容内的工作),在不影响合同内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应予以配合。
本合同服务内容不包括项目所需物料(如产品画册等)的VI设计类、电视广告制作类,如需服务,甲方需另行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服务费和结算方式
考虑到甲方委托项目销售时间以及产品特性,双方同意以年度为合作形式,即年度策划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圆整(¥),即每个月服务费为元/月。年度费用服务内容涵盖营销策划及行销顾问等本合同项下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培训费、调研费、加班工资、各种福利、保险、税金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不涵盖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外的第三方费用,不含项目执行费用。营销策划顾问费首期款元(占年度服务费用30%)需在合同签约后的一周内支付,其余款项按每个季度前一周内支付。
第五条 附加条款
1、因项目需要,及甲方要求乙方至非项目所在地之其它城市出差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相应差旅费、差旅补助及工作所需费用;相关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以发票为准,实报实销。
2、项目管理作业流程
1、甲方通过“工作委托单”提出书面的作业要求(包括工作背景、目的、工作内容、必要元素、特别要求等相关资料,并预留合理之工作时间);
2、项目服务小组检查资料之完整性,确定工作步骤、安排工作进度和分工;
3、项目服务小组消化资料并制定相应策略,与甲方达成共识后开始相关广告创意工作;
4、向甲方提案后若有修正,则检讨原因之所在并作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及社会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双方可重新协商确定有关条款。
2、若乙方负责制订的营销策划方案、建议等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就擅自实施,视为乙方违约(但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批准视为批准的除外),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4、如甲方超逾合同约定的付费期限仍未清付的金额,乙方保留按当时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甲方主张利息的权利。在双方同意的付款期过后,如费用仍未获清付,乙方保留权利给予甲方7天书面通知,即甲方需在接到书面通知当日起算7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之款项。如甲方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相关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服务费。
5、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除向乙方支付当季度服务费。
6、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无权取得当季度服务费。
第七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