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元,租期租金总额元。承租方将租金
以方式,于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
(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
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
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
租,应提前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
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
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