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a.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b.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元的。
c.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d.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e.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f.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g.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其它的法定的合同的解除情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有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提前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押金全额为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2.在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九条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xx份,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