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甲方对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3.甲方不承担由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所购车辆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4.甲方在收到承租方租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乙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甲方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等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6.甲方协助乙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
7.甲方负责车辆的年检,年检费由甲方承担。
8.甲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保险,具体险种包括:
(1)车辆损失险
(2)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
(3)第三者责任险(10万/辆)
(4)盗抢险
(5)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5万/辆)
(6)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万/座)
(7)玻璃单独破碎险
(8)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
(9)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10)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不计免赔
9.甲方租赁期间有权对乙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10.乙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甲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乙方在租赁车辆交付时对租赁车辆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接受车辆即视为车辆状况良好。
4.乙方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5.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使用费(车辆油款、维修保养费、停车费、包缴费、检测费、通行费等)。
6.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
7.乙方应对租赁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可供运行的良好状态。
8.租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9.乙方应承担在租期内由于过错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