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桩板式挡墙部分的砂卵石回填;
4、地面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拆迁工程引起青苗补偿、线路迁改等工作内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以发包方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三、 质量标准
按原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不变,即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
四、 工程量确认
甲乙及监理工程师三方现场按实收方,经监理及甲方审核后确认。
五、 综合单价的确定
按原合同条款执行:(1)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按该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计价;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的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3)当报价中无对应项目和参照项目时,按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按施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若同期《重庆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双方认质认价进行结算,总价下浮6%(税金和认质认价部分除外)。
六、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新增施工部分乙方按确认工程量报送给监理和发包人,发包人每月按确认的工程款70%支付;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在90日内审计完毕后无息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支付至经审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的95%;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
七、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及保修条款按主合同执行;
八、 本补充协议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持4份,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及单价
1、订货方式:合同签订后,供方在收到需方计划后需方指定地点工地并负责安装。
2、货物需求:供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供应合格的大理石窗台以及灶台台面,型号、数量、质量应严格遵守需方工程要求。
3、供应价格:该单价包含材料费等费用,供方给需方提供有效的并普通发票。
4、上表中的数量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合格后签单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供应的大理石窗台板,同批次产品不能出现色差,货到后不能有缺角、豁边、裂纹等不合格现象,否则需方有权拒收。如发现质量有问题,供方负责退货,费用自理;需方因供货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_承担;供_对所供大理石窗台以及灶台台面质量终身负责,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供方所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