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甲方义务和责任
(一) 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二) 对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 若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工资,乙方应按甲方出具委托书要求代为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和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个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四)若甲方以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依据而解聘相关劳务人员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解聘劳务热源的事实依据,否则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对于员工工伤事故的援助部分由甲方承担。
(六)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若发现职业病,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七) 政府或外包员工要求追加甲方指定险种以外的养老.医庁.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由甲方承担费用.乙方代办理相关手续
七、 乙方的权利
1、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有权追求违约责任;
2、 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利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 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工,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按合同条款规定外包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至甲方处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要求停止外包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以接受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外包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至甲方处工作。
(三) 负责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人员档案。
(四) 负责为被外包劳务人员代办甲方指定社会保险种类。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标准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按照工伤条例有关规定,援助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 对劳务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被外包的劳务人员进行索赔。
(七) 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对于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其所能,力争提供最佳服务。
九、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然继续使用被外包劳务人员的,则视为续订与本合同相同期限的外包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外包协议手续。
十、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乙方劳务外包人员,如甲方要求停止外包或更换劳务外包人员,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并应向乙方提供解聘劳务人员的事实依据,乙方同意后,方能终止外包或更换劳务外包人员,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需要支付给劳务外包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剩余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需支付给劳务外包人员的工资以及为劳务外包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十一、 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处理。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或乙方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粉,甲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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