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贵阳市花溪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履行完贵定的义务后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需方: 合 同 号:
一、签订地点: 供方: 签订时间:
二、供货范围:(可以合同附件形式表示,列出具体的供货清单)
三、主要技术参数: (可以合同附件形式表示,列出具体的技术参数) 四、使用环境和运行条件:
五、主要配套件产地和厂家:
六、整机钢结构颜色:
七、设计规范、制造和检验标准:
八、交货和运输方式:
九、技术资料交付:
1、合同签定后 天内提供总图及部件图,以便需方核对各设备的布置是否符合工艺要求等。
2、交货时随机附产品合格证、随机附图(包括但不限于总图、部件图、易损件图、电器原理图、接线图)、使用说明书各壹份。
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1、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的产品。
2、严格检查和控制原材料、原器件、配套件的进厂质量。
3、保证所供产品加工工艺完善、检测手段完备。产品不带缺陷出厂。
4、对涉及分包商的供货、质量、设备性能、技术接口、服务等方面问题负全部责任。按合同规定的关键部件分包商必须符合有关资质的要求,并经需方认可。
5、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以及今后在设备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如属供方原因,供方将承担责任。 6、产品质保期:从开始使用之日算起(特种设备从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算起)十二个月,但不超过自货到需方签收之日起十八个月。
7、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证产品安全正常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供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7.1产品质量或使用性能不符合合同规定时; 7.2产品在用户妥善保养、正确安装和正确使用条件下在质保期内不能正常使用时。
8、对设备在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先处理问题,再分清责任,一切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为准则。
9、接到需方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供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派出服务人员,尽快到达现场,做到用户对质量不满意,服务工作不停止。 10、随时满足需方对备品备件的要求。
十一、结算方式:需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以银行汇出底单为准)预付款 %;货发到施工现场后付 %进度款(如龙门吊、电机车等设备还可以增加一项安装调试合格后的进度款);余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时付清(需方可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进度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十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