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四、 附加条款:
今后甲方及其亲属和后代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乙方发出该鱼塘及该小部分水田面积的使用权纠纷。若甲方单方面发出该鱼塘及该小部分水田面积使用权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 转让人(甲方):
接管人(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水店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1.甲方将其持有的上梅林西横街85号心意佳桶装水店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转让费包括:店铺,客户资源,饮用水水桶加上客户借用的共约700只左右,1台电动三轮车,客户借用的饮水机)。
第二条:转让款支付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即支付甲方人民币 2剩余尾款人民币 日付于甲方。
第三条: 水量水票及欠款
1. 甲方承诺日至 期间所有出水量是1500桶;乙方按照甲方方式经营,在此期间乙方应及时将水送到客户家里,不可未经客户允许随意更换其它品牌的水。如果此期间共计水量若低于1400桶,则按照相差的桶数,每桶扣款45元(例如:实际数量是1350桶,则1400-1350=50,50×45=2250元,乙方即在尾款中扣掉2250元。)
2.甲方经营期间所有客户欠款归甲方所有。
3.甲方经营期间所卖出的所有水票都按照每种水的现在进货价付给乙方,且每桶水票付给乙方2元5角人民币做为配送费,乙方应无条件送完所有水票。此部分款项乙方可在甲方的.客户未结款中扣除。
4.甲方保证 日至日期间所有水量的月均毛利润为每桶人民币不低于7元。(每桶水毛利润是指每桶水的实际售价减去每桶水的进货价)。如果低于7元则按照(公式:差额×本月实际送水数×5)扣款。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转让款,如未按时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款按日加收总金额的5‰。
2.乙方应承担所转让的所有客户的空桶押金的退还责任。
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水店的客户名单及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4.甲方两年之内不得在本水站10公里范围内经营桶装水的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3.其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