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进行维修时,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在使用该房过程中,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修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承租此房后,可以对该房屋投资进行下列改造:
(1)加层;
(2)修建院内南平房;
(3)水、电、暖设施的改造;
(4)室内装修、改造等。但对上述项目改造时,乙方应当请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及可行性论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施工,确保不影响房屋主体安全。
乙方对房屋进行上述投资时,应当按照不少于50年使用期限进行设计、施工,保证所增加的固定设施使用年限超过50年。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与此房相关的抵押及其它担保。
2、租赁期间,乙方可以直接将此房全部或部分进行转租,甲方不得干涉。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
3、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的;
(2)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后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5)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的。
第十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日内向对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