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租赁房屋的状况
1、甲方对租赁房屋享有完全的产权。
2、此租赁房屋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3、此租赁房屋已经通过各部门的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4、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应处于空置、可使用状态,所提供租赁房屋的设备和设施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房屋及其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日或之前,保持租赁房屋设备完好的状态下交还甲方。
3、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大写 ,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付,房屋租金每在每期房屋租金期满前五日支付下一期房屋租金,如乙方过期未付,须按日加租金0.5%作为滞纳金,超过十五日未付视作自动退租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有效期内,房屋租金不再调整。
五、押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付 个月房屋租金作为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本合同期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在结清所有由乙方消耗的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全部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1、租赁期内,租赁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及其它消耗性费用)按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交费通知单缴付。
2、租赁期内,电话、宽带由乙方自行报装,费用按电讯局收费单缴付。
3、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支付,取暖费由支付。
七、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应协助与物业的协调工作。
2、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如上下水,暖气等设施损坏,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该物业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进行维修。如未能及时处理,乙方可自行修复,其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对租赁房屋设施进行维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带未来承租方看房,乙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乙方的商标、商号、名称等乙方的标识。
八、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及其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负责赔偿。
2、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储藏违法物品或危险品。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房屋现有的装饰和设施之外,乙方如要增加设备或其他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