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乙方应于租赁期开始前三十天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总额的30%向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支付责任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在与参展商发生争议并出现下列情况时承担相应责任:
1)争议双方经和解达成协议,乙方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2)经审判或仲裁机关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调解,乙方承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审判或仲裁机关对争议作出终审或终局裁决,乙方被裁决构成对参展商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3 乙方在支付责任保证金后三天内应向甲方提供责任保证付款凭证。
第十条 知识产权
乙方为推动其展览进行对甲方名称、商标和标识的使用,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有违反,甲方保留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保险
11.1 乙方应在进场日期之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展馆建筑物责任险、工作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将甲方列为受益人之一,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11.2 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12.4条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的;
2)未按本合同第5.1条提供基本服务,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提供的;
3)未按本合同8.1(5)条维护展会秩序,致使展会因秩序混乱而无法继续进行的;
12.2 乙方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付至实际付款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2.3 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12.4条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1)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场地租金、设备租赁、额外服务及超时场地使用等各项应付费用,经甲方催告后_________天内仍未支付的;
2)国际性展会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展题,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3)未按8.2(1)条规定向甲方提供办展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4)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标识,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5)未按本合同9.2条支付责任保证金,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的;
12.4 本合同12.1、12.3条规定的违约金列明如下:
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就超额部分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2.5 守约方根据12.1、12.3条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_________天内书面通知违约方,否则视为守约方放弃合同解除权,但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赔偿责任。
12.6 甲方违约的,应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返还乙方已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乙方违约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已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的剩余租金返还乙方。
12.7 除本合同12.1、12.3条约定外的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与解除
13.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与解除。
13.2 国际性展会变更展题,须取得政府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甲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