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遵守甲方对“租赁物”所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合同的续订
在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八、保密责任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租赁物”的归还
1、本合同可因租赁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不能使用而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一项费用达30天以上(含本数);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之用途的;
C、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建、加固、装修租赁房屋的,或擅自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的;
D、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经乙方书面催告后超过30天以上(含本数)仍未能交付的;
B、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乙方若使用将危及安全的。
4、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应在解除或届满之日起三天内将“租赁物”腾空,并交还甲方。对于“租赁物”内的固定装修及附着物,乙方应予拆除(甲方认可不拆除的除外),并恢复交房前原样。乙方逾期归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十、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交付“租赁物”或无正当合法理由拒收“租赁物”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
2、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该解除合同年度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该解除合同年度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依据本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时除外。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损坏或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形。
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