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店铺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店铺事务时发生较严重的争吵,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后解决不了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一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店铺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店铺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店铺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