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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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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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该标的账面价值元,评估价值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 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以 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双方约定在内,乙方(①一次、②分期)通过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付清。
四、债权交割
本合同标的成交后,甲乙双方(①按付款比例;②一次性)转让债权,甲乙双方债权的转让以签订的《债权转让交割确认单》为准。甲方应在 日内转移相应债权全部权益,甲方协助乙方行使该债权的实现。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