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水费:本合同生效之前费用由甲方负责清交。
(2)电费:本合同生效之前费用由甲方负责清交。
12、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3、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4、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每年年末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 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户)收取,即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0.40元/月/平方米;多层出租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0.40元/月/平方米。
2、 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1.50元/月/平方米;高层出租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1.50元/月/平方米收取。
3、物业服务费用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