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承诺该房屋为其合法拥有并已具备合法出租的资格。由于甲方不具备合法拥有及出租该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2、甲方保证在出租期内房屋可以被正常使用,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行为;
3、房屋及所属设施由于自然老化等原因造成的维修或更换,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以免影响乙方的权利,如果甲方原因未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造成乙方权利受损,乙方有权从租金内扣减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5、如发生出租方权利转让情况或拟变更租赁房屋所有权人,甲方应提前二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条款对租赁房屋未来出租方(产权人)继续有效。
第七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营业执照属实并保证在承租期内合法使用该房屋;
2、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的规定按时如数支付租金;
3、乙方未能合法、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导致房屋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4、在租赁期间,乙方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时要提前通知甲方,并保证有关乙方的合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存续的机构承继;
5、乙方因经营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滞留于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7、乙方在承租其间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及债务与甲方无关。
8、乙方不得团、转让此房间。
第八章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时乙方延期交会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双倍日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超过柒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九条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预先备有甲方,并赔偿相当于保证金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若逾期退还乙方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则甲方需按保证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本合同变更、续签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需要变更的,希望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乙方对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更新合同条件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如天灾及政府强制行为)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章本合同的第一次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