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义务
1、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合作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3、合作各方应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权利
1、对研究开发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2、有权依据研究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计划方案的修改的权利。
3、有权对合作开发投资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权派员参加各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指导机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有建议、发言权。
5、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享有申请专利权,在他方转让权利权时有优先受让权。
6、声明放弃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他方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有免费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7、共同开发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开发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转让中的受益权。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作开发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不及时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2、合作开发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以技术出资,第三人对投资合作的技术提出侵权要求的,使合作开发合同终止的,他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3、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拒绝其继续参加研究开发工作,该当事人还应赔偿其他当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推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投入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投资秘密,已经刊发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情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而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使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