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 □银行卡 □支票 □其他: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_______%,即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期:甲方于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期:甲方于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CD或D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DD177;播放设备。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____日,未支付
第一期应付报酬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_______%计付。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____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_______%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____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_______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像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像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像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影像时,造成影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_______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_______元;如影像部分灭失,应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