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的;
(3)擅自改造租赁物,致使租赁物严重背离原租赁状态的;
(4)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存在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免责条件
1.遇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的损坏或灭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实,承租方应及时向出租方说明情况,不负修复或赔偿的责任,如土地已不适于继续履行合同,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间如遇政策性或西区居委会及上级部门收回土地、鱼塘(出租方提前45天通知承租方),则本合同终止。被收回鱼塘、土地,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
3.承租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六、其他
1.甲、乙双方是独立的两个经济实体,各自拥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各自债务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随意废除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居委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承租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法人代表/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鱼塘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鱼塘出租给乙方 使用。
二、本鱼塘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 年 结算。乙方向甲方支付 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由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租金冲抵或甲方退还
保证金。因地质灾害、修路、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可退租,甲方要退还剩余鱼塘租金。
五、鱼塘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因租用该鱼塘所发生的除土地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鱼塘;可以改变鱼塘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鱼塘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随意收回鱼塘,如遇不可抗拒力(如拆迁等)导致鱼塘收回,甲方应退还乙方的押金和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