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本房屋,或者未按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累计金额
超过一个月房租;
7.2.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本房屋的内外结构,损坏本房屋的设备设施不及时修复,或者改变本房屋的使用性质;
7.2.3乙方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2.4甲方因以上原因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押金;如押金不能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可再向乙方追偿。
7.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未付,须按日加付其月租金的5‰作为滞纳金;逾期七日仍未支付房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7.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支付未违约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八、免责条件
8.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需要拆迁或改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8.3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4本合同的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九、争议解决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执一份为向甲方收取一个月居间服务费的依据;同时,居间方作为甲、乙双方的见证方。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1.1甲方保证与协助维护乙方的合法的正常的网络办公活动(不办理营业执照、不进行买卖经营)。
11.2甲方协助乙方的车位在北京阳光壹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正常的停放,乙方自行交纳费用。
11.3甲乙双方对房屋设施与装饰现状一同留下影像资料彼此备份。
11.4合同签订三年,每年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涨跌在5-10%内,具体双方友好协商。
出租方:承租方:
代表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