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完成清洁工作,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乙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