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出租房间外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时,归还出租房间内的所有原有设备及物品,所有设施应保持在完好、干净、可出租状态,并清理掉所有个人物品。
第二十五条 酒店将对电梯、公共照明、火警监视等系统失灵或停止运转向承租人做出合理保证,但不能减少降低所应该付的租金或部分租金。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酒店不对在出租房间内发生的丢失、盗窃向承租人做任何保证与赔偿,但可以协助承租人报案及公安机关调查。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公寓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寓本身或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故障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甲方维修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第二十八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置。乙方承担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经甲方同意按法定程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限。乙方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公寓再行转租。本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协议的转让、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三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要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须经甲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 协议自动终止的免责条件: 1.发生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协议无法履行;2.因市政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用出租公寓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公寓,或者需要改建房屋;3.甲方的有关公寓租赁有效证件失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协议终止,所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通知乙方交回公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1. 乙方人为损坏公寓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乙方租赁押金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不及时补足押金的;
2. 乙方逾期不交房租的;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公寓用途的,擅自将公寓转租、转借、
转让他人或与他人交换的;
4.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改变公寓内部设施和内部结构的;
5. 乙方在公寓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承租期内,双方都有权提前终止此协议,但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扣除对酒店的所有未付帐款后,酒店应在协议终止后将承租方所付押金退还承租方。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或出现本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公寓进行核收,结算乙方所有应付账款后,应返还乙方的预付金余额和押金。乙方应按期迁离公寓。乙方提前办理退房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甲方公寓乙方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协议押金将自动转入新协议。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本条赔款仅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乙方擅自将出租公寓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将本协议转让给他人的,该转租(让)无效,且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乙方在违约期间应付租金的1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后生效。
第四十条 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应保持诚意,在试图解决任何不符合之处时应采取友好态度,并且坚持相互信任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及合同中的条款条件交由酒店、其继任或指派人监督执行。承租人也应履行义务,严格执行承租承担的责任。
出租方(甲方)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