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如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水电费等任何一项费用,逾期在10日以内的,每延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欠费金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同时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自动退租。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公寓转让、转租等;
4、严重违反东莞市雄信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公寓用途;
6、租赁过程中有严重损坏甲方利益或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各条款,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方应尽量如期交付公寓于乙方。
如因特殊情况甲方虽经努力但仍无法如期交付的,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宽限期三个月。延迟交付若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的公寓保证金,水电费押金等全部款项。
(三)如甲方因规划发展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结算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水电费押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至此,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转让或转租公寓:
1、乙方将公寓进行转租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转租或转让时甲方的租赁政策执行。
2、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公寓进行转租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须按本合同附件一标明的建筑面积,以50元/㎡的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两百平方米的按两百平方米算),向甲方一次性交纳转租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手续办理费,甲方据此为乙方及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将公寓转租或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九、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清退公寓给甲方,且乙方不得损坏公寓内及公共设施的房屋结构、装修设施、水电设施等,保持完好可供使用状态,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公寓内所有装修设施归甲方无偿所有;逾期乙方未搬走的物品,视为废弃物,甲方有权自由处理,并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十、如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甲方租赁物等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责任,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水电费押金、公寓保证金一次性(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十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能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因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乙方根本违约处理。
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公寓及室内设施、物品为本人及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转借他人。如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一切损失。
十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
1、 交付标准附件二;
2、 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消防安全责任书》。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已理解并确认无误。
十三、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仲裁解决。
十四、为了有利于公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便于使用者居住,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消防安全责任书》等所有规定及各项制度,如有违反,乙方愿承担责任,乙方对此表示接受且无异议。乙方不委托甲方为本公寓的物业管理机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本合同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双方均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可以邮寄、面交方式。
如以面交的方式送达,则以接受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七天(特快专递为寄出后三天)为成功送达时间(包括本人签收、他人代签、本人拒签、无人签收)。本合同已列明双方地址如有任何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怠于通知,致使另一方按照本合同所列地址向其发出之通知而未能收到,该通知仍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公寓交付之前,乙方送达地址在以本合同身份证地址为准;公寓交付后,以乙方承租公寓地址为送达地址。
十六、本租赁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乙方要求续约的,应提前两个月与甲方洽淡续约事项,乙方如没有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续约,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怠通知违约金。如乙方不再续约,期满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七、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本合同签定前甲乙双方的一切意向书、认租书、备忘录、磋商和协议等均被本合同替代。
十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都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且理解并确认无误,双方都承诺愿意遵守本合同,如有违反愿承担责任。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以资信守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