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 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 严重损害;
(7) 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
(8) 留宿男性,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并有碍其他房间租客生活
十一、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 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 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4、 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
5、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二、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规定
1、 房屋共用空间严谨存放个人物品,如有丢失、损坏,后果自负。
2、 租户应保持室内清洁,不得存放和使用有毒、有异味的物品,以免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
3、 共用空间的卫生,租户共同维护及清理。
4、 共用设施及家电如在承租期间损坏,承租户按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如损坏因多租户所为或未查明损坏人,则共用人平摊赔偿费用或共同维修。
5、 租户承租期间,不可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免有安全隐患。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
1、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