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以转帐结算,货款应按月承付。货到验收合格后,每月25日前乙方开据当月送货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次月月底前承付本月90%以上货款(若有特殊清况双方协商后确定货款承付日期),其余货款在下月付清。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延期承付货款,按延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延期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5%,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批货款总额的10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于甲方提供月生产、供货计划后五日内,书面向甲方声明,如未按时声明,每逾期一日,按不能交货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应在下次发货时先行补足不合格部分,运回不合格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违约金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未支付违约金金额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加付违约金。违约金也可以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按上述约定执行。
2、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发生政策性变化(用箱单位)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乙方如想单方面终止合同,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相关部门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十五条、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经销协议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 经销莱珂服饰。
二、甲方以商品全国统一零售价的4.5折作为乙方结算价,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运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代办运输手续。本市内运输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自行看样定货,发货后不作退换货处理。如有质量问题,货到三天内通知甲方,并发回给甲方鉴定,过期不再处理。
四、乙方在该地区经销期间,应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做好优质服务、售后服务工作。
五、甲方授权期限为半年,经甲方对乙方销售业绩考核,再协商制定续签手续,或转为连锁经营点。
六、如有下列情况,甲方不需经乙方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且由乙方自负一切责任: